未按规定到场的视为放弃参加开标并对开标过程无异议。

2.招标文件发售期为2024年3月6日9:00至2024年3月12日下午17:00。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编号:0701-234702080841项目名称:某单位通用设备采购预算金额:638.940000 万元(人民币)最高限价(如有):638.940000 万元(人民币)采购需求:中技国际招标有限公司受某单位委托,依据十四五期间装备采购有关工作措施要求,参照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就某单位通用设备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标,采购资金已全部落实,现邀请合格投标人就下列需求提交密封投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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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投标人营业执照或《装备承制单位资格证书(装备承制单位注册证书)》正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4)通过的GB/T1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证书或武器装备质量体系认证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参加开标的投标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应持身份证明文件(法定代表人应出具身份证原件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原件。(重大质量问题指超出严重质量问题,危及人身安全、导致或可能导致装备丧失主要功能或造成重大损失的事件)6.投标人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投标人,不得参加同一包或者未划分包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投标。科学仪器被称作科学家的眼睛,被比作高端制造业皇冠上的明珠。预算金额:详见最高投标限价,超过最高投标限价将导致其投标被拒绝。

(通过两证合一审查的单位此项不要求)上述材料须按顺序装订成册。②投标人受到军方限制/暂停投标资格处罚等并于处罚期内。实施《规范》时间紧、任务重。

一、实施要求按照《规范》规定,2024年1月1日前已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屠宰厂(场),均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范》要求。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将《规范》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全力做好组织、宣传、指导、督促和各项保障工作,认真研究解决《规范》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实施工作顺利推进。对设计年屠宰量30(含)-100万头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检查。

(二)搞好宣传培训。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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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2024年1月1日后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其投产6个月内完成首次检查。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规范》实施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按照本实施方案,在省农业农村厅统一组织、安排部署下,上下一致,狠抓落实,扎实推进《规范》实施工作。(三)做好分类指导。【化工仪器网 标准发布】为切实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实施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3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

对基础条件差、经营困难、不具备改造能力和前景的,劝导其退出屠宰行业关注本网官方微信 随时阅读专业资讯。对设计年屠宰量15万头以下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检查。对通过技术改造能够达到《规范》要求的,指导其制定改造方案,抓紧改进完善。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全力做好组织、宣传、指导、督促和各项保障工作,认真研究解决《规范》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实施工作顺利推进。四、保障措施(一)加强组织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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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阶段:2024年2-6月。对基础条件较好,基本符合《规范》要求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指导其尽早通过检查。

(二)搞好宣传培训。2024年3月底前,省农业农村厅组建黑龙江省屠宰质量管理专家库,开展《规范》检查专题培训,确保专家库成员全面准确掌握屠宰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规范》《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附件1),按照要求开展检查,做到科学公正、尺度一致。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切实提高认识,把《规范》实施工作摆在突出位置,按照本实施方案,在省农业农村厅统一组织、安排部署下,上下一致,狠抓落实,扎实推进《规范》实施工作。(四)强化监督管理。(三)检查结果运用。按照《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首次检查工作程序》(附件2)、《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检查标准》和实施步骤对全省所有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全面检查、逐项评定。

对基础条件差、经营困难、不具备改造能力和前景的,劝导其退出屠宰行业。二、实施步骤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中备案的设计年屠宰量,将首次检查分为四个阶段进行。

《规范》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请及时报省农业农村厅。三、主要任务(一)建立专家队伍。

专家库成员执行检查任务,所在单位应予以积极支持。同时要加强日常监督执法,严厉打击无证屠宰等违法违规行为。

对设计年屠宰量30(含)-100万头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检查。(三)做好分类指导。省级首次检查结论确认后将在20个工作日内公开检查结果,通报市(地)人民政府(行署),抄报农业农村部屠宰技术中心。各地要按照本实施方案设定的实施步骤,结合当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情况,开展分类指导。

(三)第三阶段:2025年1-6月。对设计年屠宰量100万头及以上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进行检查。

检查中发现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移交当地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依法查处,查处结果及时上传全国畜禽屠宰行业管理系统,进一步提升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信息化精准化管理水平。(二)第二阶段:2024年7-12月。

2024年1月1日起新设立的生猪屠宰厂(场)以及改建、扩建或迁址重建的生猪屠宰厂(场),申请生猪定点屠宰证书应当满足《规范》对于厂房、设施设备、工艺、人员等方面的具体要求,投产后应当全面达到《规范》要求。对2024年1月1日后新建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在其投产6个月内完成首次检查。

(四)第四阶段:2025年7-12月。其中申报部级生猪屠宰标准化建设示范单位并已通过省厅验收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仅审查其自查报告,不进行现场检查,但其自查报告明显不严不实的,仍要进行现场检查。各市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组织召开《规范》实施启动会议,做好对《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32号)和本实施方案的宣传培训工作,让辖区生猪定点屠宰厂(场)了解《规范》内容及实施要求。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做好辖区内生猪定点屠宰厂(场)技术改造和生猪产品供应统筹工作。

各级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要将《规范》检查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预算。对实施技术改造的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加强监督检查,避免改造期间出现产品质量安全和安全生产问题。

实施《规范》时间紧、任务重。一、实施要求按照《规范》规定,2024年1月1日前已依法取得生猪定点屠宰证书的生猪屠宰厂(场),均应于2025年12月31日前达到《规范》要求。

【化工仪器网 标准发布】为切实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实施工作,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生猪屠宰质量管理规范〉实施工作的通知》(农办牧〔2023〕32号)要求,制定本实施方案。(二)组织实施检查。

文章发布:2025-04-05 13:29: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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